一、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二、准备资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应用和管理
1、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4、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5、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