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单位。其中: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虽然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总机构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年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款至少三个月以上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6)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有经营场地、经营资金、生产设备以及财务人员,并经审查测算其生产经营能力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暂时认定,经半年观察期后,如确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才给予办理正式定手续。
2、下列对象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 其他个人;
(2)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
(3)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5) 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 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 的“三无“企业;
(6)经审查测算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 下列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 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认定。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含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因为免税货物的 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货物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 ,不管是否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但恢复征税后,凡符合一般 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申请办理认定所需的资料和证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征收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负责。
5、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
(1)纳税人按第4点的要求向征收服务系列的““税务申请受理““窗口报送有关资料,该窗口受理人员清点资料齐全,核实填写无误后移交稽核稽查系列进行审核。若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写有误,受理人应当场退回并要求补充资料或重新填报。
(2)稽核稽查系列的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②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应交税额、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③ 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门店、仓库等)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与纳税人申报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等)是否相称。稽核稽查系列审核资料无误后,将资料移交到行政法规系列。
(3)行政法规系列审核并加具意见,直接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