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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的企业

发布时间:2013-05-27   作者: 仁信久

不冠行政区划名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的企业
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第7号令)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登记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国使用“(中国)”字样。
    登记程序及期限
    该项登记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分省工商局初审和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两个步骤:
    1、省工商局对不冠以行政区划名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初审,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国家工商总局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申请初审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要求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申报名称的理由);
    2、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名称变更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3、企业(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
    5、原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6、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