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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24   作者: 仁信久

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和商业价值、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各省或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或直辖市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