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其转让电影版权的增值税。
分析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电影企业特别是电影制作企业的税负,但此项规定只持续一年,后续政策如何还未可知。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电影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电影版权是电影企业的核心资产,转让版权的情况在国内极少,目前来看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给电影产业带来的实惠并不多。
版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专门有一条提到电影产业的“营改增”规定,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向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下发了紧急通知,传达了该项新规。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秘书长王凤麟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电影企业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的“营改增”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9省市。
根据改革部署,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今后,还将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王凤麟表示,电影制作企业对影片投入的成本很高,但回收风险更高,而且税负并不轻,企业的经营压力可见一斑。“此次把电影产业纳入进来,是响应了行业呼声。特别是北京的电影企业,减税愿望很强烈。为电影企业减负,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但北京新影联院线副总经理高军得知这个消息后,向记者抱怨:“为何只有一年的期限呢?2014年就取消吗?”
的确,这看起来像临时性的规定。一位电影研究人士指出,这属于试点,试点效果好的话,管理层会考虑扩大试点范围甚至推向全国。
电影公司受益待观察
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黄荣楠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法律上来讲,电影版权是指著作权,电影企业对电影版权的处理可分为转让和授权。转让是指把电影版权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司,自己不再拥有或部分拥有该电影版权。授权是指电影公司拥有电影版权,授权其他公司可以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播映、发行和生产相关产品。
他表示,电影公司转让版权的所得部分如何界定税种,目前并不明确。“它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也可以计入增值税。”
高军也疑惑:“没听说过电影公司要交增值税,现在说免征转让电影版权环节的增值税,我也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他表示,一般而言,电影制作公司缴纳3%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艺恩咨询研究部经理刘翠萍表示,电影版权是电影企业的核心资产,国内的电影企业基本上没有转让电影版权的案例。“我们经常说的,比如乐视网购买了华谊兄弟的电影版权,其实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网络播映权,不是电影版权。还有海外发行权也是类似的情况。”
因此,上述人士都认为,转让电影版权的界定需要主管部门明晰。而且,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限的情况下,电影制作公司没有转让电影版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成功先例。如果电影制作公司不转让版权,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就发挥不了明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