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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给营改增“打补丁” 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3-05-27   作者: 仁信久

 

 (来源:东方早报)作为“十二五”期间中国财税改革的重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正向纵深推进。
  继“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的改革阶段目标于12月1日全部完成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通知》对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等行业应该如何征收增值税作出规定。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告诉早报记者,这些补充规定是在原先的“营改增”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根据反映的问题对目前改革作出的调整。
  “例如船舶代理服务,起初的规定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纳税,随后调整为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纳税。此次在充分了解行业具体业务模式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后,进一步明确为按照货运代理业纳税。因此,纳税人也需要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情况,以及时作出应对。”李军说。
  另外,《通知》还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如何纳税进行了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据12月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的信息,“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已放到了中国重点领域改革的首要位置。
  李军表示,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税务机关对于各地试点情况也一直在积极进行调查了解,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疑问和反馈,不断完善“营改增”的有关税收法规,逐步明确某些特定行业特殊运营模式的税务处理,此举很有必要。
  李军认为,此举也便于明年“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和实施。
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李军认为,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期,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
  “目前规定中试点纳税人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于2013年12月31日截止,我们建议相关行业的纳税人抓紧时间充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当然,目前也不排除税务机关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以及综合考虑其他各项因素,在2013年后延长该优惠的可能性。”李军说。
  《通知》还强调,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李军认为,原先国家出台的财税【2011】131号文中规定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但是并未明确从大陆运输到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范围内运输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此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优惠,消除了政策的不确定性。
  《通知》还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李军认为,这个规定意义重大。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了融资租赁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并未明确计算实际税负的基数是全部价款还是可以扣除用于融资租赁的设备的价款以及融资利息,因此在执行中有不同的理解。”李军告诉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