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我国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也有通过法院认定的(作为法院是不受理当事人单独就某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来进行认定。法院是受理当事人的商标权或者是和商标权有关的其它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企业拥有的商标能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同样要依照下面所列证据材料,缺一不可)。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