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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的使用方法

发布时间:2013-05-24   作者: 仁信久
一、商品条码使用流程
1、向编码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厂商代码
2、编码中心核发号码给申请者
3、厂商自行设定商品代号
4、交付印刷
5、包装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
(1)申请厂商代号:需采用商品条码之厂商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号.
(2)核发厂商代号:编码中心将申请者之申请表单及文件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书及厂商代号,并附赠印制条码之相关技术资料.
(3)设定商品代号:申请厂商可依商品代号设定原则(见2-5)自由设定商品代号,再求得检核码,就完成了商品条码之编号工作.(检验码亦可委由条码正片制作者计算).
(4)印刷:厂商依印制商品条码之有关规定,与印刷厂商取得妥善沟通后,将条码符号印制于包装材料上.
(5)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给相关业者: 商品条码的应用与交易体系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制造商应将含有条码编号之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分发有关业者备查。
 
二、厂商代码的申请者
第十一章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型态:
1、商品之销售者(商标拥有者)又可分为下列二种类型:
(1)制造商与销售商为同A公司,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
制造商 销售商 申请者
A--------A---------A
(2)制造商有B、C、D三家采OEM方式生产,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
制造商
B
C------E..............E
D
2、零售商有自有(PRIVATE)与原始(ORIGINAL)商品,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
3、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各分厂共同使用。
4、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之条码,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使用原有条码即可。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使用于进口商品。
5、若将不同来源之单品加以组合销售,则需由组合商品之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赋予组合商品新的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