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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商标未必能获得跨类保护

发布时间:2013-05-27   作者: 仁信久

案情介绍:
  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异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地址:法国巴黎
  被异议人:姚宏安,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引用其在第18类“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等商品和第25类的“服装”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和“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对姚宏安在第30类的“茶、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粗燕麦粉、各种研碎的被蒸熟的小麦(粗面粉)、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提出异议。其核心异议理由是 “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应当获得扩大保护,应依据对已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规定不予核准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姚宏安未进行答辩。
  商标局裁定结果:
  (2010)商标异字第17990号《“路易威登”商标商标异议裁定书》显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的理由: 被异议商标“路易威登”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L O U I SVUITTON”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在我国时尚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其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因此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异议人要求认定其引证商标驰名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